智慧局擬修正營業秘密法
智慧局2012年4月10日表示:近年來國內陸續發生洩漏營業秘密案件,嚴重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然而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僅規範民事賠償,即使行為涉及背信、妨害秘密,可援引刑法第317條、第318條及第359條,但刑法第317條及第318條的刑度分別為1年以下及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較低,刑法第359條雖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違反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上卻較難成立。也就是說,這些刑法規定不足以遏止侵害營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因此,智慧局擬修正營業秘密法,針對1.以不法手段(例如竊盜、詐欺等)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2.員工未經授權而重製、攜出或經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仍為隱匿或不為刪除、銷毀營業秘密;3.員工違反保密義務而使用、洩漏營業秘密;4.第三人惡意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等行為,增訂刑事處罰;對於意圖將營業秘密攜出國外使用者,也將加重處罰並提高罰金;同時也將更明確界定違反行為之構成要件、增訂法人兩罰制等,以加強保護營業秘密。預計在2012年4月底召開公聽會。
智慧局進一步說明:觀察國外相關立法,可以發現各國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強度愈來愈大,例如美國1996年制定經濟間諜法案,日本對於違反營業秘密行為從民事責任到刑事責任逐漸加重,更彰顯台灣營業秘密法規的不足。
近年台灣產業界曾發生數起嚴重侵害營業秘密的案件,例如聯發科就即曾因離職員工將營業秘密檔案帶到新任職公司,而損失新台幣上百億元。台積電前研發部門主管也遭韓國三星挖角,涉及營業秘密,迫使台積電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營業秘密為企業競爭的重要武器,是企業投入鉅資發展的成果,特別在科技領域,營業秘密一旦洩漏,傷害將無法回復。所以有特別修法加強保護之必要。
智慧局目前已初步完成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在增訂刑事責任部分,將現行刑法第317條等相關規定處罰刑度,大幅提升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5萬至1千萬;對於意圖將營業秘密攜出國外使用者,也加重處罰並提高罰金。在民事部分,有鑒於損害賠償額計算不易,因此,特別增訂法定損害賠償額為10萬至5千萬元,以供法院個案認定。另外,法人的受雇人等觸犯刑事處罰之罪者,雇主須併同受罰,但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則不處罰。
為了避免公權力不當介入商業行為,智慧局擬將侵害營業秘密列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當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在進入司法程序前,雙方也可先透過調解,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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