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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改制擬大修法

公平會原隸屬行政院。2011年10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的「公平會組織法」, 2012年2月6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改制為獨立單位「公平交易委員會」,不再隸屬行政院,委員任命方式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人數也由9人減為7人,並採交叉任期制。此外並參考國際執法經驗,成立經濟分析專責單位「資訊及經濟分析室」,負責分析產業競爭資料、彙整相關通案與個案。
 
組織更易後,公平會主委表示,今年也將進行公平交易法的全面修法。今年預定修改逾二分之一的公平交易法條文,包括獨占行為的罰鍰調高至現行的一倍、裁處托拉斯(壟斷)的追訴期由現行的3年延長至5年等,並希望爭取調查案件的搜索、扣押等權限。也擬將多層次傳銷法從公平法中獨立出來成為專法。
 
在確保公平交易方面:基於獨占行為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影響極鉅,因此在限制競爭部份,擬將廠商獨占行為的罰鍰調高一倍,也就是將原本5萬元到2,500萬元的罰款,提高為初犯10萬至5,000萬元,第二次犯則更提高到20萬至1億元。至於不實廣告罰鍰,則維持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為提供主管機關有彈性的裁量空間,修法擬新增「終止調查」,意即廠商若願意承諾停止其不實廣告、聯合行為等犯行,且情節不嚴重,公平會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終止調查而不處罰,以節省行政資源;但若該案件對市場秩序造成重大衝擊,公平會仍可選擇不終止。
 
在強化執法能力方面,目前公平會調查案件,通常採取間接蒐證、要求受調查者到案說明等方式,不能直接搜索、扣押證據。但目前各國競爭法的執法機關,即使都是行政機關,但也具有搜索、扣押等權,所以未來希望新法賦予公平會搜索、扣押等準司法權力,公平會可在報請檢察官、並經法院同意後,再會同檢警進行搜索、扣押。但對此司法部門仍有疑慮,今年還會進行跨部會討論。
 
為了貫徹獨立機關的職權,新法也將研擬對於違反公平法的案件,跳過當事人向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的程序,直接送交高等法院審理;這也須與司法院進一步協商,以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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