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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

立法院院會2011111日三讀通過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未來民眾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簡易行政訴訟,相關配套措施預計20129月可完成。

現行法規定,行政訴訟第一審只集中在台北、台中、高雄等三個高等行政法院進行;三讀通過後的新條文則規定,未來簡易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等,均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行政訴訟將從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司法院也將在各地院設有專人處理行政訴訟。

例如:若澎湖民眾如果要申請農保的喪葬津貼卻遭拒絕,額度為15.3萬元,屬於40萬元以下的簡易案件,過去只能跨海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訟,路途遙遠非常不便;未來類似案件即可就近到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訴訟。

雖然2010年行政訴訟的簡易案件僅1,603件,但在各地方法院同步設有行政訴訟的輔導人力後,相信未來行政訴訟案件會漸漸增加。另一方面,此次修法速度稍有延誤,配合20129月法官大調動,相關政策預計201296日施行。

這次修法另一重點,是將交通違規裁決的救濟,從普通法院刑事庭改為行政訴訟庭來處理。過去因為行政法院數量太少,因此將交通違規裁決的救濟,交給刑事庭負責;但裁決問題屬於行政機關違背交通安全規則,本質上應該是行政訴訟;因此這次修法將相關異議的裁決,改為行政訴訟庭來負責。這類案件2010年約有2.6萬件。

不過,對交通違規裁決提出異議,原本因刑事庭審理不需繳納裁判費,改為行政訴訟則每案需預繳納500元裁判費,勝訴才可拿回,由敗訴的行政機關繳納;但民眾如果敗訴,則必須繳納裁判費。此引起多名立委質疑。立法院經過朝野協商後,將相關裁判費降為每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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