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律座談會結論
|
|
問 題
|
結 論
|
1.
|
民事法官自為認定專利有效定讞後,行政訴訟又認定系爭專利無效,當事人可否提出再審?
|
專利有效與否為侵權成立與否之基礎,既然專利被認定無效而遭撤銷,民事確定判決之基礎遭到動搖,就具有再審事由。
|
2.
|
法官要求疑似專利侵權者提供證據遭拒絕後,可否指揮司法警察以強制力搜索?
|
證據保全是民事訴訟程序而非刑事,加上專利侵權已經除罪化沒有刑責,法官不應以刑事的搜索方式強制執行取得證據。
|
3.
|
依專利法第86條第1項規定,被侵權人對於用作侵害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請求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此假扣押與一般的假扣押是否相同?
|
假扣押是為了防止未來被告支付賠償金時,發生脫產現象,因此假扣押仍應實際考慮未來強制執行的困難度,與被扣押物的用途無關。
大企業憑藉財力,提供擔保金要求法院假扣押下游廠商的情況,應審慎判斷。
王美花局長表示專利法第86條第1項未來將修法刪除。
|
4.
|
專屬授權時,若專利遭到第三人侵害,除了專屬被授權人外,原權利人是否也能請求損害賠償?
|
專利遭到侵害,除了專屬被授權人直接受有損害,原權利人也可能損失權利金,所以均得請求損害賠償。
|
5.
|
權利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可否主張銷毀侵權物品?
|
行使銷毀請求權,必須在合理正當範圍內,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