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長今」為著名商標,最高行政法院判食品業者敗訴
2004年8月,某位唐姓業者以「大長今」為商標,指定使用於醬油、蜂王漿等數十種食用商品,向智慧局提出商標註冊,遭智慧局駁回,業者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智慧局認為:「大長今」為韓國MBC電視公司的著名商標,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恐怕會導致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因此核定駁回唐姓業者的申請。
唐姓業者則向行政法院主張:智慧局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證明韓國MBC電視台已在台灣先行登記,並合法取得「大長今」商標的所有權,而韓劇大長今雖與其申請的商標文字同名,但一是戲劇、一是食用商品,性質相去甚遠,不會產生混淆誤認。
行政法院審理結果,判決唐姓業者一、二審都敗訴;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宣判,商標法明文規定,著名商標的保護,不限於國內註冊,「大長今」迄今雖未在台灣註冊,但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仍不足為取,故判決唐姓業者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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