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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慧是否能作為專利申請之發明人--歐洲、英國及美國判決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201810月起,現任美國Imagination Engines公司的執行長,史蒂芬.泰勒(Stephen L. Thaler)博士,陸續於各國以申請人身份提出專利申請案件,並將該公司研發之人工智慧系統「DABUS」列為相關案件之發明人,此舉除了引起各國專利局的關注之外,更引發各界對於人工智慧是否可以作為發明人的爭論。

針對此申請案件,歐洲專利局、英國智慧財產局及美國專利商標局已陸續作出駁回或不受理的處分,並對外公開案件處理結果及決定理由,以下分別說明:

一、歐洲專利局(EPO

EPO表示本案的重點在於人工智慧並沒有身為人類應有的權利,因此無法經由僱傭契約或是讓與契約將申請權轉讓給申請人,且其本質上亦與受雇人及未成年人不同,人工智慧並無相對應的法人格。此外,雖然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發明人應為自然人,但就歐洲專利公約的立法歷程、法規所使用的詞句,以及現今各國不允許非自然人作為發明人等情況判斷,可以確認發明人應以自然人為限,因此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

UKIPO表示DABUS並非英國專利法規定所稱人類及自然人,因此無法被認定為發明人,法院對此解釋也未有不同的見解,且由法人團體無法作為發明人之情況,亦可推論發明人應以自然人為限。即便認定人工智慧得作為發明人,然而專利法並無涵蓋因具有發明人的所有權,即可獲取其相關權利之情形,且亦無相關法令規範發明人可將發明的所有權轉讓其擁有者。考量缺乏足夠證據支持專利申請權移轉之適法性,申請人無法以其為DABUS之擁有者為由,主張具有專利申請權。因此申請案於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法定期限屆滿後,將視為撤回。

針對此案件,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England and Wales High CourtEWHC)已於2020921日就申請人提起之上訴作出判決,其中,針對上訴人提出之理由,包括:(一)UKIPO於舉行聽證前,逕行修正專利程序審查手冊,並增列發明人不得為人工智慧之規定,似已對案件之結果進行預判,因此聽證有失公允。(二)UKIPO於解釋相關法規時,有誤導申請人之嫌。(三)UKIPO刻意引述對申請人不利之法規,從而剝奪申請人依據專利法所應享有的權利。然而,法院均未採納上訴人之說法,並以DABUS並非自然人,其無法擁有及轉讓相關權利,因此申請人並不具備專利申請權為由,作出駁回上訴之決定。

三、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USPTO表示依照美國專利法的文義解釋,發明人應以自然人為限,且法院相關判決皆認定專利法所規定的發明人應為自然人,舉凡國家、公司企業等法人團體均不得作為發明人。此外,專利審查基準亦明定可被認定是發明人的關鍵,在於對創作技術內容的心智構想,因此申請人主張發明人除自然人以外仍應包括人工智慧機器的論述,並不可採。由於申請人並未補正發明人完整姓名等資料,因此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針對USPTO的決定,申請人於202086日向美國維吉尼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EDVA)提起訴訟,並表示USPTO禁止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行為,除了逾越現行專利法規範外,更違反專利制度用於保護創作的基本政策,並且將對智慧財產權領域造成損害;另申請人於訴狀中要求應認可人工智慧作為專利案件之發明人,且不得以人工智慧不符合發明人定義為由,否准涉及人工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件,惟此案目前仍於法院審理階段,尚未有公開之判決結果。

有關此案件之申請歷程、各專利專責機關之決定、處分理由及法院相關判決等詳細內容,可參閱下列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cp-886-888405-f9e6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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