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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
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司法院2020728日公布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1090021967號令,修正發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以下簡稱「遴聘辦法」)名稱及全文共11條;並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編按:2021.7.1)起施行。

現行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但2021.7.1起將施行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因納入商業法院,配合修正而新增商業調查官,新的《遴選辦法》第16條規定:「(第1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與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中二分之一,得分別列簡任第十職等;合計在二人以上者,得各置主任技術審查官或主任商業調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2項)前項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或借調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遴聘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3項)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第4項)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意見。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根據上揭第2項,司法院爰修正公布新的《遴聘辦法》,並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同日施行。《遴聘辦法》有關技審官相關重點如下:

ü   遴聘方式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之遴聘,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視業務需要,以甄選或甄試方式為之。甄選採口試、書面審查或兩者併行方式為之。甄試採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

ü   技審官聘用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受聘為約聘技術審查官。

一、曾任專利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審查官,成績優良並具證明(指最近三年內,考績/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以下同)。

二、曾任專利或商標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三、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聘專利或商標審查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四、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所(指電機、機械、電子、化學、物理、資訊、醫藥、生物、土木、礦冶、食品或業務所需領域之科、系、所)講師六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五、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六、具有國內外少見之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指前項所列領域內之技術或專長)且有證明。七、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執行業務三年以上,申請發明專利件數達二十件以上。

但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之任一款情事,或曾於任職原服務機關期間受有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不予聘用。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ü   技審官績效考核

約聘技術審查官於年度內受聘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具參加年終考核之資格,並於年度終了前,考核其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依規定調整報酬:

甲等:晉一階。但依第4條第3項規定改敘較高薪點未滿半年者不予晉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聘。

技審官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行聘用,聘用名冊逕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其他未規定事項,依聘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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