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
駁回華為與中興通訊上訴,判決侵害行動數據
技術專利確定
【資料來源:英國最高法院官網】
▓ 案號:[2020] UKSC 37
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 another (Respondents)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another (Appellants)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and another (Appellants) v 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ÀRL (Respondent)
ZTE Corporation and another (Appellants) v 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ÀRL (Respondent)
2020.8.26英國最高法院針對英國兩家行動通訊技術公司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以下簡稱「Unwired」)和 Conversant Wireless(以下簡稱「Conversant」),控告中國大陸的華為與中興通訊,涉及侵害其在行動數據技術的多項專利之案件,做出最終判決,維持英國下級法院原先判決,華為與中興通訊敗訴確定。
Unwired主張華為侵害其從Erricson 取得的行動通訊數據技術的5項專利,另一家Conversant則主張華為與中興通訊侵害其4項英國專利,英國下級法院裁定華為與中興通訊敗訴。華為與中興通訊不服,上訴到英國最高法院,英國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維持下級法院決定,駁回華為與中興通訊兩家公司上訴。
本案是2020年度非常重要的判決,對電信國際市場也會產生重要影響,因涉及行動數據(mobile telephony)的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本案可說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對未來的電信專利授權條款,也具有指標性意義。
所謂的國際標準,是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為2G(GSM)、3G(UMTS)和4G(LTE)所設置,ETSI擁有來自五大洲66個國家800多個成員,是公認的歐盟電信行業標準組織,也制定了實現歐洲統一電信市場所需的技術標準,使手機和其他電信設備可在國際上通用。
一旦採用了標準,SEP所有權人就可以透過拒絕讓發明收取過高的權利金來破壞國際電信市場(refusing to license their inventions or by charging excessively high royalties for their use)。因此ETSI要求其成員聲明任何可能在電信行業標準中使用的專利,然後根據其IPR政策,ETSI要求SEP的專利權人「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以下簡稱FRAND)授權他人使用該專利技術。如此讓實施標準專利者可以使用SEP保護的專利,也為SEP的專利權人提供他人使用其SEP的公平獎勵。
本案第一個上訴案涉及Unwire對華為提起的訴訟,該訴訟侵害了華為聲稱屬於SEP的5項英國專利;這SEP是全球專利組合(a worldwide patent portfolio),由Unwire從Ericsson收購而得,Unwire的業務是授權給製造和銷售電信設備的公司(licensing patents),Ericsson在被Unwire收購之前已經提供給華為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但該授權於2012年到期。
2015年和2016年進行了三項技術審查(technical trials),其中二項SEPs被認為是有效且必要的,而另外的SEP無效;華為被認定侵害了Unwired在德國一個以上的SEP,華為主張Unwired在中國大陸的二項專利無效也沒有成功。在隨後的非技術性審查(non-technical trial)中,英國法院法官認為Unwired按照FRAND條款提供SEP授權是可裁判且可執行的(justiciable and enforceable),而實施專利者拒絕依FRAND條款取得專利授權則導致侵權英國專利。在此情況下,像Unwired這類擁有專利組合的專利權人,和華為這類在全球銷售產品的實施專利者,各方將達成全球專利的FRAND授權。法官接著也提出了其認為是FRAND授權使用的合理費率和其他條件。
第二個上訴案(Conversant上訴)涉及Conversant 針對華為和中興通訊侵害其4項英國專利之訴訟,這些是Conversant 在2011年從Nokia收購的2,000個專利和專利申請案,涵蓋40個國家,Conversant 主張其產品組合包含了28個SEP專利家族(patent families)。如同Unwired公司一樣,Conversant是一家專營專利授權的公司,是以收取專利授權的權利金為主要收入來源。
華為和中興通訊主張駁回Conversant的訴訟,理由是英國法院沒有管轄權來確定外國專利的有效性(the English courts did not have jurisdiction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of foreign patents),英國法院也不是適當審理該案的法院(the English courts were not the appropriate forum for trying the case)。初審法官駁回了華為和中興通訊的主張,認為英國法院有權執行ETSI的IPR政策,且有權決定FRAND授權條款的具體內容。這並不侵犯外國法院對外國專利的有效性或專利侵權方面的管轄權,因為英國法院決定的任何專利授權條款都可以調整並與外國法院相呼應(because the terms of any licenses determined by the English courts could be adjusted to reflect relevant rulings of foreign courts)。
上訴法院在Unwired和Conversant二件上訴都維持了初審法院的判決,華為和中興通訊向英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一致駁回了二件上訴,判決ETSI根據其IPR政策制定的契約內容賦予英國法院有管轄權,且能決定多國專利組合的全球跨國授權條款(a global license of a multi-national patent portfolio)。
上訴提出了5個問題,這些問題對電信國際市場都至關重要:
1. 管轄權問題(The jurisdiction issue):
二件上訴都涉及管轄權的問題,在沒有雙方協議管轄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必須決定英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並可以適當地行使以下權力:
(1) 發給禁制令,以避免SEP英國專利被繼續侵權,除非該侵權的專利實施者取得跨國專利組合的全球授權(unless the implementer of the patented invention enters into a global licence of a multi-national patent portfolio)。
(2) 確定專利授權的權利金費率和其他授權條件。
最高法院認為英國法院有管轄權,可以適當地行使這些權力。關於內國專利的有效性和侵權問題將由准予該專利的國家之法院來決定(例如英國專利的有效性和是否被侵權,由英國法院來認定),然而本案是ETSI根據其IP政策制定的契約內容賦予英國法院管轄權,以決定包括外國專利在內的專利組合(a portfolio of patents)之相關授權條款。
最高法院首先考慮了華為的論點,華為主張ETSI的IP政策規定只有當英國法院有權能判定那些SEPs專利有效/被侵權時,英國法院才有權可以決定英國的SEPs之專利授權條款。最高法院認為華為的論點和ETSI的IP政策的宗旨背道而馳,沒有廣泛地考慮其他背景條件,駁回了華為前揭有關專利遭侵權的SEP權利人不得向單一國家法院請求發給禁制令的主張。實則單一國家法院下發禁制令是ETSI的IP政策尋求平衡的必要手段,因為可以迫使實施專利者積極地使用SEP權利人的專利組合進行協商並採用FRAND條款以取得專利授權。
華為辯稱在商業談判中企業自願選擇同意的條款和法院強加的條款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法院不同意這種說法,認為IPR政策既然讓法院可以決定所提出的專利授權條款是否為FRAND,就是讓法院可以將現實世界中的商業條件可以納入評估考量。
最高法院也不同意華為提出英國法院對外國專利的專利授權條款沒有管轄權的主張,本上訴案中下級法院並未對外國專利的有效性或是否侵權做出裁定,因為這本來就不在其審判範圍內,但下級法院將取得專利組合的授權當成一種行業慣例(industry practice)並認為ETSI的IPR政策是促進這慣例的行為,如果專利實施者對專利組合中特定專利的有效性和是否侵權有疑慮,應該保留對這些專利提出質疑的權利,待未來確定後就可以主張減少應支付的專利授權費。
最高法院也不同意華為提出的有關英國法院和外國法院作法(approach)不一致時的意見,在Unwired上訴案中法官的作法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若干判決的作法一致,都考慮到在適當情況下,法院可決定全球FRAND專利授權的條款。此外,英國法院也不同意華為主張的,英國法院透過對SEP侵權行使裁量權而將華為產品排除在英國市場之外的作法是不恰當的。
2. 英國法院是否為適合的審判法院(The suitable forum issue):
這個問題只有在Conversant的上訴案中出現,包括2個子題:(1) 高等法院是否認為英國法院對華為和中興通訊為無管轄權(set aside service of Huawei and ZTE out of jurisdiction)?(2)中國大陸是否比英國更適合審理本案,所以英國法院應終止審理華為/中興通訊對英國公司的訴訟?
所謂「適合的審判法院(The suitable forum)」是主張英國法院應該裁定由該法院或建議由具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來作為解決兩造爭端的更適合法院,華為和中興通訊主張中國大陸法院比英國法院更適合作為本案審理法院,但英國法院認為這主張根本沒有根據,因為雙方自始至終都沒有存在契約協議管轄,中國大陸法院也沒有決定全球跨國FRAND專利授權條款所需的管轄權,反之英國法院對此才有管轄之正當性。
至於華為主張本案應該標記為「case management」暫時中止英國訴訟,直到Conversant的中國大陸專利之有效性得到確定結論,而中國大陸法院開始審理時,本案再開始進行訴訟,英國最高法院認為根本沒必要。
3. 無歧視性(The non-discrimination issue):
這個問題出現在Unwired的上訴案中,華為認為專利授權的相關條款必須是無歧視性的,但FRAND的無歧視條件是「稜角清晰分明的(hard-edged)」,也就是「類似情形需視具體情況給予相同或不同的對待」(like situations must be treated alike and different situations differently),因此,華為主張Unwired這類的SEP擁有者應對全部被授權人視情況提供相同或不同的授權條件,除非可以證明被授權人存在可以被差別對待的客觀原因;所以Unwired應該向華為提供跟Samsung一樣的授權在全球使用其專利的權利金優惠費率。
法院認為Unwired並未違反FRAND的無歧視條款,ETSI的IPR政策要求所有SEP所有權人(如Unwired)要做到「公平、合理、無歧視性…」這是一項單一的綜合義務,而不是授權條款應該每一條拆開都要公平、合理、無歧視性。其中「無歧視性」是指FRAND就是保證所有加入市場的成員都可以得到一份合理的專利授權使用的權利金價目表,權利金多寡必須根據專利組合的市場價值,無須針對各個被授權人的特徵逐一進行調整,也不需要SEP所有權人找出最相似的授權條款用相同條件對所有具類似條件的被授權人提供授權,實則ETSI先前也拒絕了在FRAND中加入類似「最優惠授權」(most favourable licence)一詞的提議。
4. 競爭問題(The competition issue):
華為在上訴中主張,Unwired對華為的禁制令是濫用其支配地位,這與《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02條背道而馳。Unwired未能遵守歐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在Huawei v ZTE(Case C-170/13)一案中的指令(guidance),因為Unwired在請求下發禁制令的救濟程序之前沒有提出FRAND的授權要約(it did not make a FRAND licence offer),因此Unwired能主張的賠償範圍應該只限於損害。
法院檢視了Huawei v ZTE和本案事實、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判決,考慮了第102條規定,認為Unwired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未與涉嫌侵權者事先進行協商就逕自提起禁制令的訴訟,的確違反第102條,但事先通知或協商的性質取決於案件的情況,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遵循Huawei v ZTE一案所定的規則,實際上,重要的是Unwired已經表明願意以法院所認為符合FRAND的任何條款向華為提供專利授權,所以Unwierd不應被歸責。
5. 賠償問題(The remedies issue):
在二件上訴中,華為均主張即使其侵害了Unwired和Conversant的SEPs,法院也不應作出華為不得繼續侵權的禁制令,而是應該在同意專利授權給予合理的權利金之基礎上,判決專利侵權人賠償損害。英國最高法院駁回了華為的主張,認為法院並無任何依據可以用損害賠償金取代上訴判決授予Unwired的禁制令。Unwired和Conversant不是要將禁制令當成收取高額權利金的威脅,因為他們已經提出要法院用給予專利授權合理的權利金來執行SEPs的授權,他們也不能自行私下同意用高額來授權,所以法院不能判決用損害賠償取代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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