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琪藥皂
因《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正生效
更名為美琪樂皂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智慧局官網、衛生福利部官網】
2018.5.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5851號令,將原先的《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其中除了第6條第4項至第6項及第23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2019.11.9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經行政院2019.4.29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公布第7條、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3條第1項第7款,自2021.7.1施行,其餘應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2019.7.1施行。
影響行銷超過70年的美琪藥皂更名的,就是上述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其中第10條(2019.7.1已施行)第2項規定「化妝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而醫療效能的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編按:即衛生福利部)定之。
由於過去曾有民眾誤以為「含藥化妝品」屬於藥品,具有藥品之療效,為了避免產生這類誤解,新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已經將過去的「含藥化妝品」的名稱改為「特定用途化妝品」(亦即在品名和包裝上都不得出現「藥」字),而「特定用途化妝品」依規定仍需辦理查驗登記,至2024.6.30前,仍維持特定用途化妝品查驗登記制度。至於「特定用途化妝品」,則指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妝品(與原來的「含藥化妝品」範圍一致)。
為因應新法規定,美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琪生技」)只好將原來的「美琪藥皂」正式更名為「美琪樂(讀音「ㄧㄠˋ」)皂」,並於2020.4.30重新申請商標(圖樣參見下表);其中「樂」則是出自《論語》的「智者樂水;仁者樂山。」
美琪生技自1969年迄今陸續申請了多件「美琪」相關的商標,指定使用於現行尼斯分類表第5類的含藥化粧製劑;含藥化粧品;含藥盥洗用製劑;含藥頭髮乾洗劑;含藥洗髮精;藥皂;抗菌皂;抗菌洗手劑;消毒皂。新的管理法施行後,美琪生技將在「堅持成分不變」的前提下,重新包裝行銷,對包裝盒重新注入創新理念,用從「美琪藥皂」字樣中「皂」的上面長出的葉子圖案意象,代表植物性皂基製成的美琪樂皂,也象徵著美琪生生不息的力量,與永續經營的品牌理念。
本件值得其他類似「特定用途化妝品」之廠商設計商標時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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