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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 各項申請案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二、 公告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CPTPP

(一)    著作權法歷次修正均係以原有架構為基礎,未作大幅更張,若干不合時宜之處,相繼突顯,對於數位時代所產生之各項議題,亦尚未及作適當之調整。另依據司法實踐,也有不合時宜之處,例如︰著作權利規範不盡明確、著作流通常遇到阻礙、著作權人權利保護不夠完善,以及著作權侵權行為未獲有效遏止等問題,有進一步釐清與調整之必要。

(二)    為健全著作權法制及社會發展需要,智慧局提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共計修正32條、增訂5條、刪除3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1. 因應科技發展需要,整併及修正著作財產權之無形權能規定:

(1)  近來網路、數位匯流、雲端技術、電子書及網路電視 IPTV 等新興科技之應用不斷推陳出新,使得無形利用權能逐漸成為著作權法制之核心,著作權法需因應科技發展之技術層面,加以調整修正,方能適應實務需求。爰就數位匯流發展導致利用型態與權利範圍界線模糊之問題,修正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定義,將與電台或電視頻道同步內容的網路傳輸由公開傳輸改為公開播送範圍。

(2) 針對網路及傳播設備之發展,增訂再公開傳達權,鑒於網路及傳播設備之發展,將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須取得授權,維護著作權人之權益。就公開演出及公開口述不易區分之問題,將現行公開口述納入公開演出;並修正公開演出之定義及簡化公開上映之定義,俾利理解。

2. 檢討著作權歸屬規定之合理性:

(1) 依現行法規定,職務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如未約定著作人,其著作人分別歸屬於受雇人及受聘人,在此種情形下,著作財產權僅得以契約約定全部由受雇人或雇用人及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缺乏彈性,亦不符社會需要,爰修正雇用人與受雇人得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對象(如雙方各享有一部分之著作財產權,或約定著作財產權由第三人享有等),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讓雇用人與受雇人之約定更有彈性。

(2) 修正出資人與受聘人間之法律關係,使受聘人無論為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人均得依約定直接成為著作人,以符合實務需要。

3. 促進著作流通利用,修正著作人格權規定:

(1) 依現行法規定,著作人就其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本次修正考量表演通常係在表演人同意公開發表之前提下進行,並無公開發表與否之問題,爰參照國際公約及日本、韓國及德國等,增訂排除表演人之公開發表權。

(2) 新修正之學位授予法已明定,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由於係基於公共利益及政策需求,屬於其他法令規定須將著作予以公開者,故調整公開發表之定義,以促進著作流通利用。

4. 將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作更為合理之修正:

(1) 著作權法以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為目的,惟為兼顧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之整體發展,於必要時,亦須予以限制。現行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項目,已不足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爰針對立法或行政目的、司法及行政程序、教育目的、公法人著作、引用、非營利目的及時事問題轉載等規定進行修正,並參考國外立法例,增訂遠距教學及國家圖書館數位典藏等合理使用規定,以擴大教學效果之需求。

(2) 為使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更加明確,俾利遵循,修正現行條文第44條至第63條等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之適用要件,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以因應數位閱讀趨勢。

(3) 修正非營利活動利用著作的合理使用,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刪除相關條文所定在合理範圍內之要件(除現行條文第51條規定外),使其不須再依現行條文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概括條款之判斷基準再行檢視,只要符合各該規定,即可利用。

5. 修正損害賠償規定:

(1) 現行法定賠償實務,被害人須先依現行條文第88條第2項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惟著作權係無體財產,被害人實際受損害之情形,往往難以計算或證明。修正草案為解決被害人對損害賠償舉證問題,得選擇直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2) 此外,另增訂被害人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為損害計算,提升被害人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6. 修正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規定:

(1) 現行法規定侵害著作權刑罰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實務執行面可能呈現情輕法重的失衡問題,導致罪責不相符,違反刑法謙抑原則。因此草案將此6個月法定刑下限刪除,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

(2)   目前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僅有民事責任,為求衡平,爰將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之後續散布行為也予以除罪化,未經授權自國外輸入正版品後於國內銷售的行為,不再以刑事責任規範。

(3)   針對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行為,現行條文分別針對正版品及盜版品訂有處罰規定,惟規範要件及刑差異不大,不符合社會情感,故草案刪除散布正版品的刑事處罰規定,循民事救濟途徑,以與散布盜版品的歸責性加以區隔。至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侵害態樣則另訂處罰規定。 

三、 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因應CPTPP

(一)    為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CPTPP)」,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2019820日施行,為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專利法須配套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 

(二)    本草案內容已於2016330日辦理公告,並於同年413日召開公聽會,經充分諮詢各界意見後,研提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於20168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因美國20171月退出TPP,另由日本主導CPTPP201812月生效。我國以加入CPTPP為續推政策,故相關規定有修正之必要;又因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屆期未審議完成,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但基於續推動加入CPTPP之政策且已充分諮詢各界意見,爰縮短本次公告期間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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