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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2019年12月17日
三讀通過設置專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官網新聞】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於20191217日三讀通過了「商業事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案」,這也是司改國是會議有關專業法院(庭)的最後一項重要修正。未來解決商業事件紛爭將採專業化二級二審制,預估可更迅速妥善解決重大商業事件紛爭。

新成立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將承審金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商業案件,期可優化我國經商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相關特色如下:

一、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共7章計81條條文:

  1. 運用科技審判:所有書狀均應以網路系統傳送書狀,法院可以利用網路遠距訊問審理事件,運用網路替代來法院的馬路,便利當事人使用法院。
  2. 設置專業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對於重大商業事件採二級二審制,能迅速處理紛爭,使事件及早定讞。
  3. 事件應由律師代理:重大商業事件應由有律師資格之人代為程序行為,使事件爭點能聚焦,減少無謂爭執,提升審判效能。
  4. 採强制調解程序:重大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由有商業專門學識之商業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以減少訴訟勞累,快速終結爭執。
  5. 引進專家證人及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可以請專家證人提供意見,強化審判之專業,亦可列舉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加速審判之進行。
  6. 秘密保持命令:程序中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二、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增設商業法院與原智慧財產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 商業法院以三人合議審理,採二級二審制,掌理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所定重大商業事件之審理(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6條)。另將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流,落實專業審理(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第15條),且商業專業法官得以遴選具有商業專業之律師、中央研究院相關研究人員或公務人員擔任(修正條文第14條)。 
  2. 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修正條文第16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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