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相關公告
一、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
說 明: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詳請參附檔。
附 檔:20191209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公告畫線版(對應2013年版)
二、 經濟部通過商標法草案,導入加速審查機制
智慧局於2019年10月15日召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經濟部已公告商標法修正草案內容,為了符合某些申請人取得註冊商標權利的急迫需求,導入商標加速審查機制,並明定商標代理人資格,以更完善保護委任人權益及有效進行商標案件。
目前國際上如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對於商標註冊申請案都設有加速審查措施,符合法定要件時,申請人可以請求加速審查。雖然台灣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審查期間已下降,但業界仍表達有加速審查的需求,因此草案新增商標註冊案申請加速審查的機制,有即時取得權利必要者可辦理加速審查,未來將參照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訂定具體作業要點,以供參考援用。
此外,為因應律師法修正草案通過可能對商標代理人資格造成衝擊,草案於第6條明定得為商標代理人的登錄條件、管理措施等事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另外本草案也放寬主張優先權的程序要件及申請廢止門檻。至於商標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而不得註冊的情形,草案修正第57條及第58條,將其移列為申請評定的事由,並放寬申請的除斥期間。
智慧局於2019年10月11日曾召開商標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討論要點如下:
- 明定除律師或其他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以外之商標代理人資格,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法據。(草案第6條)
- 明確專責機關以電子方式為送達之授權依據。(草案第13條)
- 導入商標加速審查機制,回應外界取得商標權利之急迫需求。(草案第14條)
-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之實際需求,明定本法適格之申請主體。(草案第19條第3項)
- 法規鬆綁;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序要件、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以及申請廢止之門檻。(草案第20條第4項、第58條第2項、第65條第1項)
- 明確商標圖樣之部分取得後天識別性或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草案第29條第3項、第30條第4項)
- 明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等內涵。(第36條第1項第2、3款及同條第2項)
- 廢除異議制度,將商標註冊違法性問題統一透過評定制度解決。(刪除本法第二章第四節異議之規定)。
三、 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暨服務名稱及檢索參考資料異動
因應「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版定期修正,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283項、刪除17項,另增刪修22項組群/小類組名稱或備註事項。以上異動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
2020年1月1日後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申請前請確實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內容不同,而無法享有減免300元規費之優惠。
自即日起,「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異動後新版本)」之全部類別文檔,可於商標檢索系統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下載:
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303.jsp?l6=zh_TW&isReadBulletinen_US=true&isReadBulletinzh_TW=tru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