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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科技部官網】

2018517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70032252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10071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5818日。為簡化公立學研機構技轉衍生之股票處分程序,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第六條第二項,明定研發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之限制,俾執行研發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為完備後續執行之配套規範,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研發成果創作人及財產上利益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之研發成果管理機制內容,包含維護管理、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及權益保障,以及股權處分管理機制等。(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明定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利益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有之要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明文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對外進行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核或決議。(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之利益關係。(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簽辦、審議或核決人員,如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利益關係存在,應自行迴避。(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學研機構得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權責命應自行迴避者迴避,並予研發成果創作人於審議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或迴避者,本部應不予獎補助。 (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刪除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之原則性規定;並考量實務作業之困難,刪除研發成果再為讓與或授權者亦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修正無償使用、授權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外製造或使用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增訂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於本部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本部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者,得以其他上繳比率為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一、增訂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定價免除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參考《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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