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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園區設置
管理條例三讀修正擴大引進各創新研發事業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2018515日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將以科技創新為核心價值,擴大引進各類創新研發事業,同時以打造園區成為創新及新創事業基地為目標,另避免廠房閒置,也將提升園區土地資源利用。此外,也會新增托嬰中心設置法源,協助員工子女照顧。

修正條例第一個重點,就是名稱由「科學工業園區」改為「科學園區」,刪除「工業」二字,宣示科學園區不再只以工業生產為目的,而是以科學創新與前瞻技術整合發展加值為大方向,將「科學工業」改為「科學事業」,放寬進駐組織類型,以利引進多元類型的創新研發事業。同時鬆綁育成期限,放寬以往新創事業進駐育成中心不得超過三年限制,並改變以硬體製造為主的思惟模式,刪除進駐須有相當的研究實驗儀器設備、研究部門等限制,服務類型事業也可以進駐園區,讓園區事業得以結合軟體系統服務及製造,創造產業更高附加價值。

另避免廠房閒置,新修條例第13條第6項就規定,廠商積欠租金總額逾四個月租額,就可以終止租約並收回租地,以強化土地利用。同條例第20條第1項也針對不當使用但未能完成改善、或被令遷出園區的廠房,建立強制拍賣機制,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此外,新修條例第10條第1項除了鬆綁園區實驗中小學、雙語部必須設立在園區內的限制外,也新增幼兒托嬰中心設置法源,以滿足園區內就業勞工幼兒托育及國內外科技人才之子女就學需求,同條第3項並將學校運作經費納入作業基金管理。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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