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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官網】

一、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

發文日期:10721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712200700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並自1072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為配合「台加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10721日起施行,爰修正旨揭申請書及申請須知。相關檔案請至本局網頁「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二、臺加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

發布日期:107131

臺灣與加拿大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瞭解備忘錄在經濟部王次長美花的見證下,107131日於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完成簽署,並於10721日正式啟動,這是繼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及波蘭PPH合作後,智慧局又拓展一新的合作版圖。

臺加PPH合作能加速雙方發明專利案件審查速度,使申請人能快速取得專利,有利於雙方產業的專利布局。臺加簽署的PPH MOTTAINAI計畫,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兩國申請專利,任一國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以加速案件審查。舉例來說,國人在我國先提出專利申請再以相同發明到加拿大提出專利申請,若加拿大專利局先發出審查結果,此時申請人就可以據此向我國智慧局提出PPH的申請。此項合作可以提供雙方申請人更有效率的審查服務,希望申請人多加利用。

Ø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簡介:

PPH依其實施方式可分為以下兩種態樣:

(1) 一般型PPHNormal PPH):係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2) 增強型PPHPPH MOTTAINAI):不受一般型PPH中先後申請局的限制,只要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先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簡稱OEE)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後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簡稱OLE)相關資料,使OLE得以利用OEE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Ø   目前與我國實施雙邊PPH的國家: 

 

 Ø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答客問(10721日修正) 

請參見: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813117172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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