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2/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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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大學名稱之保護 (Oxford)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01211日判決維持智慧財產局不准托兒所將“Oxford”註冊於托兒所的書包、文字及宣傳廣告用品上之決定。

台灣常見補習班以國外著名大學名稱為號招來招攬顧客。民國88年一家名為「小牛津」的托兒所,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服務標章“Oxford”,用於托兒所的書包、文具及宣傳廣告等用品上,遭智慧局核駁。核駁理由在於申請人為教育界,而“Oxford”不僅為英國南部的地名,亦為當地著名牛津大學的名稱;兩者皆具教育性質,恐怕會讓民眾誤認業者與牛津大學有合作關係。

經過訴願與再訴願失利後,申請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0年度訴字第1042號判決指出,托兒所在宣傳品、文具等商品上使用與國外著名大學相同的服務標章,客觀上足以讓民眾誤認兩者之間的關係,智慧局不准其註冊的決定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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