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2/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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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標示之保護 (Beaujolais)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智慧財產局「寶傑萊」核准之商標申請,因其與法國知名紅酒發音類似,且使用於酒類產品,有混淆誤認之虞。

Beaujolais”為法國葡萄酒產地,也是著名葡萄酒名稱。近年來該地出產之紅酒在台灣頗為盛行,但並無統一的翻譯名稱。民國85年,一家酒商向經濟部申請註冊「寶傑萊」商標,使用於香檳酒、水果酒、高梁酒等酒品。註冊申請經過智慧局許可,法國管理監督酒類名稱的「法國全國原產地名稱協會」即提出異議。

該協會主張,“Beaujolais”是葡萄酒來源地的名稱,只有當地符合標準的葡萄酒才可冠上“Beaujolais”名稱。「寶傑萊」雖為中文,但其讀音與法文發音之“Beaujolais”近似。用於酒類之商標,可能會讓民眾混淆,因此要求智慧局撤銷商標許可。不過,智慧局認定「寶傑萊」為中文、“Beaujolais”為法文,兩者外觀上大不相同,且台灣消費者慣以中文稱呼,並不熟悉法文發音,因而不致有混淆之虞。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Beaujolais”雖無統一的中文譯名,但其音譯足以讓人聯想至同一英文字源,且使用於酒類產品,可能造成民眾誤認,因此判決智慧局的原處分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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