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最新生效法規
因應WTO入會的專利法修正案已於民國86年5月9日修正公佈,明定其生效日由行政院另為公告。行政院於90年12月11日公佈該修正案於91年1月1日起施行要點如下。
1. 刪除主張優先權屬人主義之限制 §24
無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申請人於互惠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亦可主張優先權。
2. 權利金請求 §57 ,§118之1
非專利申請人所得專利權,經專利權人舉發撤銷後,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善意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而於撤銷後繼續實施該專利權者,於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3. 正常之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至TRIPS規定之20年 §134
民國83年1月21日前審定之發明專利,在台灣加入WTO後,其專利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將可自「公告之日起算15年,但不得逾申請之日起算18年」延長至「申請日起算20年」。
4. 正常之新式樣專利權期間延長至TRIPS規定之12年
在台灣加入WTO後,其專利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由「自申請日起算10年」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12年」。
5. 基於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之放寬。
- ˙ 互惠國國民皆可申請微生物新品種 §21
- ˙ 互惠國國民皆可申請延長專利 §51
- ˙ 互惠國國民皆享有其專利權之進口權 §56
6. 特許實施 §78
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特許實施者,以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為限。
7. 再發明(或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申請原發明(或物品發明)專利之特許實施限制 §80
1. 須先協議交互授權實施
2.協議不成時,得依78條申請特許實施。惟,再發明或製造方法發明所表現之技術須較原發明或物品發明具相當經 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始得為之。
8. 專利號數標示義務與請求損害賠償 §82
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未附加專利號數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惟,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9. 推定侵害方法專利之反證限制 §91
由「舉證證明以其他方法製造該相同物品」改為「證明其製造應相同物品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
10.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延長 §109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12年。
另外,行政法院亦公佈,將於91年2月1日起,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試設智慧財產權案件專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