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0年12月25日修正公佈「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除了將原本「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改為「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外,新增具有識別性之類別及例示。
本要點將商標依其識別性分為五類:(一)獨創性商標、(二)隨意性商標、(三)暗示性商標、(四)說明性商標及(五)通用商標。其中(一)到(三)類之商標,具有識別性,不需提供使用證明即可註冊。說明性商標需提供使用證明來證明已具備使用性;通用性商標則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註冊。此次修正亦補充新的不具識別性商標之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