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微生物寄存辦法」草案
依據新修正之台灣專利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有關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專利時,申請人應於申請前將該微生物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且於申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寄存證明文件,逾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申請前如已於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且於申請時聲明其事實,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附寄存於國內及國外寄存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者,則不受應於申請前於國內寄存之限制。
目前智慧財產局認可之國內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研究所之生物資源中心(原名為菌種保存中心)。智慧財產局於西元2002年1月8日草擬並公布了一分「有關專利申請之微生物寄存辦法」草案,其要點為:
一、欲取得有效寄存日,申請人需檢具下列文件,向寄存機構提出申請,包括申請書、微生物之基本資料、必要數量之微生物、及規費。若該欲寄存之微生物為進口者,還需於申請寄存時,同時檢附其輸入許可證明。
二、發明專利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6條規定寄存之微生物,經審定公告准予發明專利權後,任何人均得向寄存機構申請分讓該專利微生物。發明專利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6條規定寄存之微生物,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經公開公告後,任何人或機關為研究及實驗目的,亦均得向寄存機構申請分讓該專利微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