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2/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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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取得侵犯專利賠償金額不能免稅優惠

針對日漸增多的跨國權利金爭議,經濟部工業局於四月十五日邀集財政部、科學園區公會、專家學者及會計師等研商「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適用疑慮,達成以下三項共識,其中以專門技術放寬認定及賠償金不能免稅較受矚目。

共識第一項乃依國外營利事業收取權利金審查原則第四點規定,外商以其在中華民國核准之專利,在其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以技術合作方式提供國內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使用,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得向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其所取得之權利期間依法免納所得稅。

共識第二項,凡外商未在中華民國取得專利權,則依審查原則第六點專門技術條款規定辦理,由工業局審查實質專門技術授權給國內廠商,是否能符合促進產業升級目的,符合者才能給予免費優惠。

共識第三項係針對外商以侵犯專利權名義,要求未被授權使用的國內廠商支付使用權利金,工業局認定此一「權利金」應視為專利賠償金額,並非通常所稱之權利金,不能享有免稅優惠。此項共識獲得亦財政部支持。故,爾後國外專利權人在侵權處理上亦應將此一稅捐因素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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