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代辦中心不得以「university」字樣註冊服務標章
原商標註冊人「美國文化大學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以「American Culture University及圖」申請註冊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代辦申請有關國外各學院及大學之入學許可及提供有關資料與消息、知識或技術之傳授、教育服務申請註冊」。經當時主管機關中央標準局審查核准註冊後,迭經商標審查員以服務標章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服務性質之虞提起評定,而後做出註冊無效之評決。註冊人經過一再訴願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於91年度判字第253號判決指出,「美國文化大學公司」系依美國加州法律設立之公司組織,雖為經該州私立專科以上及職業教育局依私立專科以上及教育改革法核准設立之私立教育機構,但非為美國教育評審會認可之大學,且迄今未經申准授與學位,有別國內一般消費者對大學(university)的認知,以外文「American Culture University」意即「美國文化大學」作為服務標章圖樣之一部份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留學代辦相關之服務,有使公眾誤認該等服務係由非公司型態之大學所提供,而對其服務之性質、品質產生誤認之虞,因此判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