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專利師法」草案 依專利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辦理。」復依九十年八月經發會共同意見:加強智財權保障、加速建立創新環境、儘速通過專利師法草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具「專利師法」草案,並舉行公聽會以廣徵建言。 該草案共五章,計四十四條條文,其重點摘述如下: 1. 對專利師與專利代理人之管理,採雙軌並行制。 2. 明定專利師資格取得之積極要件、消極要件及請領專利師證書之程序。 3. 規範有關專利師執業及責任事宜,如:職前訓練、執業登錄、執業方式、業務範圍及執業應遵行事項等。 4. 規定專利師非加入專利師工會,不得執行業務;並規範專利師工會之組織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工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5. 明定專利師應付之懲戒事由及其懲戒程序與與方式、懲戒委員會組織及未具專利師資格擅自執業之處罰。 6. 明定外國人之應考及執業。 7. 允許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繼續辦理專利代理事務,並明定相關管理事項。 本草案將於五月間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可望於今年(2002年)年底前立法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