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因國內工商企業競爭激烈,各種企業活動推陳出新,又鑒於商標流通具國際性,各國朝商標制度統合及協調化而努力,為因應國內企業發展需要、國際立法趨勢,現行商標制度應做全盤修正,經濟部擬具「商標法」修正草案於2002年5月7日報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如下。 1.刪除「服務標章」之規定,擴張「商標」之意義,凡表彰商品及服務者均以「商標」涵蓋之; 2.刪除申請商標註冊者其商標必須表彰自己營業及必須確具有使用意思之規定, 3.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序, 4.增定聲音及立體形狀亦得作為商標之構成要素, 5.修正商標使用定義以電子商務及網際網路之使用, 6.採行審定書由審查人員具名制度, 7.加強對著名商標之保護,防止著名商標之信譽或識別性遭減損(dilute), 8.加強保護酒類地理標示及增訂產地證明方式, 9.採行一申請案可指定多種類之制度, 10.採行註冊後異議制度, 11.廢除延展註冊申請之實體審查, 12.廢除聯合商標制度及逐步廢除防護商標制度, 13.明定侵害商標權物品之邊境管制措施, 14.增訂團體商標以保護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其成員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