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2/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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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后不影響非商業規模之合理使用

日前媒體有認為著作權法修正結果會使企業主與教授坐牢機會大增,智慧財產局於七月二十四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應係誤會。


著作權本質具私權性質,而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護著作人權益,也須均衡公眾利益,所以有保護著作人的規定,也有合理使用的空間。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了法有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之外,應得到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著作權法分別為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的「列舉規定」及第六十五條的「概括規定」,擅自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如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則行為人將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須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著作權法修正旨在有效嚇阻「具商業規模之侵害他人著作權」,不會使「合理使用」或經授權之企業主與教授坐牢。


綜言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雖擴大非告訴乃論之範圍,但對原本無營利意圖之侵害亦加以處罰之規定,已修正為無刑事處罰,而透過民事賠償解決,對一般民眾與權利人方面,係屬適當之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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