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2/12月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下一頁
 

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案11月1日正式生效

為因應專利法修正所導入之國內優先權及發明專利早期公開等制度,並本著法規鬆綁及簡化申請程序等精神,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並於今年11月1日起生效。其修正要點如次:

1.為使整體體系架構更為清楚,重行編排條次。

2.在代理權限內,專利代理人所為之行為效力及於本人,專利申請書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毋庸簽名或蓋章。

3.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僅於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始通知申請人檢送。

4.申請文件之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才需檢送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5.檢送文件凡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惟於異議、舉發證據為書證者,如檢具影本者,應證明該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6.申請人所送之說明書、圖式或圖說有缺頁或闕漏之情形,如經補正且所補正之部份已可見於申請時所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者,仍得以原說明書、圖式或圖說齊備之日為文件齊備日,不影響原申請日之認定。

7.簡化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圖面說明及圖面之記載方式或呈現之方式。

8.增修專利法各項申請應備之文件,各種文件應記載之事項,發明及新型專利說明書、圖式、申請專利範圍及新式樣圖說應記載之具體內容、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公開之事項及專利公報應載明之內容。

9.增訂本法各項期間之起算點。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