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2/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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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護法對敏感科技出境之管制

行政院完成科技保護法草案的政務審查,對科技保護範疇做了大幅更動。除保護個人或科技智慧財產權外,決定增列對影響國家安全敏感科技項目分三級進行管理。意圖竊取科技專門技術或敏感科技項目,或其行為使外國政府、機構或境外政治實體受益者,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一千五百萬元,法人採併罰原則。

未來敏感科技是針對國家安全或利益或對我競爭優勢影響程度分三級,採取管理措施。我方是參考美國商業間諜法,敏感項目訂定以必要最小範圍為原則。草案中明定敏感科技第一級是指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項目,第二級是對我國科技優勢有重大影響項目,第三級是對國家安全或科技優勢有相當影響項目。一、二級申請輸出或公開,違反者各處一至七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一千萬元及五百萬元罰金。第三級科技項目要輸出或公開須向主管機關報備,違反者處罰金五到五十萬元。

至於不法侵害科技專門技術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一千萬元罰金。科技專門技術之定義,指科學技術方式、方法、系統、程式、設計、製程、數據、配方或其他可用於製造、使用、經營或交易之資訊,且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權利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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