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2/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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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意與微軟進行行政和解

關於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事業在我國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十月三十一日第五七三次委員會議審理決議,原則同意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進行行政和解之協商程序。

公平會表示,該案因案情複雜,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事業是否涉有違反我國公平交易法仍不能確定,且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於調查過程中向該會請求行政和解,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審議結果,九位委員一致決議:依本會經近六個月積極調查之現有事證認定,本案相關事實及法律關係,經本會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原則同意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進行行政和解之協商程序。

公平會表示,該會進行行政和解將依照公平交易法、行政程序法及該會締結行政和解契約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基本立場如下:

一. 行政和解應以符合公共利益為前提。

二. 行政和解契約之締結,應於協商程序開始起一定期限內以書面為之。

三. 行政和解契約締結過程中,如有必要,本會得撤回或變更要約,或中止和解程序,繼續調查處理。

四. 行政和解之項目與條件及其他內容於和解過程中應予保密。

五. 行政和解程序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六. 行政和解契約如經締結,本會即成立監督小組,監督行政和解契約之履行。

七.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如違反或未履行行政和解契約者,本會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和解契約,繼續調查處理。

除通過原則同意與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行政和解協商之程序外,本次委員會議另有三項重要決議,包括(一)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於該會原則同意進行行政和解協商程序書函文到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和解契約之要約或承諾,並敘明內容及理由;(二)和解契約締結後,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和解契約內容應予公開。如相對人不同意,則不進行協商程序,並續行調查處理;(三)協商內容涉及之微軟關係事業,均應作為相對人加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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