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商標爭議 荷商法倫鐵諾敗訴 知名義大利服裝設計師Valentino Garavani授權製造的成衣服飾品牌Valentino,於1997年由荷商法倫提諾環球公司申請註冊「V(Logo)& VALENTINO BOUTIQUE華倫天奴」(如下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第二十五類之衣服等商品,獲准列為審定第875846號聯合商標(以下稱「系爭商標」)。 已利用類似V字型商標先行註冊的國內廠商提出異議,主張與其註冊第398030號「龍屋及圖」及第167024號「唯吾得及圖V.O.D」商標(如下圖)近似,提起異議。 第398030號 第167024號 申請人荷商法倫提諾主張其VALENTINO及V Logo商標已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著名商標,且已經行政法院判字字2428號判決及主管機關在多件商標異議審定書中確認為著名商標在案,據以異議之註冊第167024號及第398030號商標中之V設計,乃抄襲、仿冒其著名之V logo商標;另,據以異議商標分別有中文「龍屋」、「唯吾得」及外文「VOD」與系爭商標之外文「VALENTINO」、「VALENTINO BOUTIQUE」及中文「華倫天奴」相區別,且在系爭商標之圖形、中文及外文均已廣泛使用,而為消費者所熟知之情形,應可輕易識別彼此商品來源之不同,無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月31日判決認定,系爭商標圖樣上之中文及外文,固分別與據以異議之二件商標圖樣上之中文或外文有別,然二者均有寓目明顯之相同「V」字母設計圖形,分別構成各商標圖樣的主要部分,其設計均為從「V」字母(左線粗、右線細)之開口處分頭向外延伸半圈至「V」字底部相接之圖形,即從「V」字母兩頂點向外延展線條圍繞成兩個類似半橢圓形,設計意匠雷同,寓目極相彷彿,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誤認其為同一系列商標致混同其來源之虞,且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應屬近似之商標。至於申請人所主張據以異議商標之「V」設計圖形,乃抄襲、仿冒其著名之「V(logo)」商標乙節,非本案所得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