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法修正案要點
專利法修正案於2003年1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6日公佈,除第11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預估最快明年(2004年)中方生效。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1.為落實「e化政府」的簡政便民要求,訂定電子化申請的法源依據,將來可透過電子網路辦理各項申請程序; 2.法規鬆綁、放寬申請程序,將來申請專利程序將更為簡便; 3. 申請再審查的日期,由三十天放寬為六十天,使人民更有充裕的時間決定是否申請再審查; 4.於核准專利後即可繳費領證,提早取得專利權; 5.廢除異議制度,民眾以單一舉發制度,提出行政救濟,較為經濟單純; 6.為使涉訟當事人糾紛儘早解決,增訂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涉侵權訴訟之舉發案,避免拖延訴訟; 7.為激勵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從事發明創作,獲得專利權者,可申請專利年費之減免; 8.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可大幅縮短審查時程,提早期賦予專利權; 9.新型及新式樣刑罰除罪,使專利侵權完全回歸民事機制,解決現行侵害專利之刑罰輕重失衡問題; 10. 專利代理人資格之取得、撤銷或廢止及其管理規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實務作業程序亦須配合調整修正,另廢除異議程序,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屬專利制度之重大變革,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爰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