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3/0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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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專利侵權除罪化未施行前法院判決歧異

本次專利法修正將侵害新型、新式樣專利權均予廢除刑罰,完全回歸民事解決。由於此次修法乃屬重大變革,專利主管機關需要較長時間作行政及作業上的調整,因此修正後之專利法第138條明定:「本法除第11條自公佈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之。」

然面對新型專利侵權除罪化在即,目前各法院對於在案之新型侵權案件處置方式與見解各異。台北地方法院於89年度簡上字第367號判決中表示,行政院迄判決之日止,尚未制定專利法修正之施行日期,從而應當適用修正前之專利法,亦即被告仍有刑責,但因實體方面認定被告並未侵權,因此為無罪之判決。

另一方面,高雄地方法院自專利法修正公佈後,於91年度自字第390號、92年度易字第337號、及89年度自字第209號等判決中,均予適用修正後之專利法,以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為依據,而諭知免訴之判決。高雄地方法院於91年度自字第390號判決指出,新型專利侵權除罪化係廢止有關新型專利權侵害之刑罰規定,非僅止於修正而已。修正後專利法第138條雖規定:「本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然該條所稱之「其餘條文」,應不包括修正前專利法第125條之刑罰規定在內。況刪除之條文既已不復存在,即無所謂「施行」可言,此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亦無「施行日期」之概念存在。

以上皆為地方法院之判決,將來有可能上訴至高等法院,修正后專利法公佈至今僅一個多月,法院對現階段如何處置係屬新型專利侵權案刑責的態度仍不明確,且據悉新法最快要到明年中才生效,從現在到生效日止的案件,理論上應循從新從輕原則,惟實務上仍待密切觀察法院的後續見解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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