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3/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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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修正案要點

商標法修正案於2003年4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8日公佈,依據新法第94條規定,自公布日起6個月後施行。亦即自2003年11月28日起將適用新商標法。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1. 刪除「服務標章」稱謂,擴張商標所表彰之範圍,凡表彰商品及服務者,均以商標稱之,並增訂團體商標,以表彰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之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修法後,商標種類共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等四類。

2.增訂聲音及立體形狀亦得作為商標之構成要素。

3.採行一申請案可指定多種類別之制度。

4.刪除申請商標註冊者其商標必須表彰自己營業及必須確具有使用意思之規定。

5.增訂商標註冊費及註冊費得分期繳納的措施。

6.採行註冊後異議制度,縮短申請商標註冊之時間。

7.廢除延展註冊申請之實體審查,改以形式審查。

8. 加強對著名商標之保護,有減損著名商標商譽之虞者均不得註冊,並將明知為他人之著名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該著名商標,進而減損該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者,明定為侵害商標權之態樣。

9.明定侵害商標權物品之邊境管制措施。

10. 增訂產地證明標章。

11.加強保護酒類地理標示,依循「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禁止非來自產地而以該產地標示申請商標註冊。

12.合理保護法人、商號及其他團體之名稱。

13.廢除聯合商標。

14.修正商標使用定義,以涵蓋電子商務及網際網路上之使用。

15.將商標「撤銷」程序更名為「廢止」程序,並刪除廢止案申請人需為利害關係人的資格限制,以落實公眾審查之公益觀點。


本次商標修正幅度甚大,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立體商標與聲音商標的作業要點、服務標章的處理、對尚未註冊商標之處理、以及有關異議、評定與廢止案,智慧局將陸續制定。若有任何最新發展,本所將儘速報導於後續各期連邦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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