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檳」不可作為酒品之名稱 最新修正之商標法為加強酒類地理標示的保護,在新法施行前,智慧財產局已在日前公告「香檳」不可做為酒品名稱,因為「香檳」乃法國香檳區地理標示之翻譯,該名稱在酒類商品上受保護。 網域名稱並非商標之使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佈。若單純的以商標的英文字母部分登記為網域名稱,即單純註冊網址,並未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他人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尚難謂該網域名稱之登記為商標法所稱「為行銷目的」而有使用商標之情事。惟「網域名稱」本身代表營業活動,在網際網路上提供資訊之位址(尤其指.com),若惡意以他人之商標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是否構成商標專用權之侵害,係屬司法機關職權範疇,非智慧財產局得逕予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