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3/06月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下一頁
 

專利侵權除罪化後之因應之道

今年二月六日修正公佈之專利法修正案廢除侵害新型與新式樣的刑責,由於新法涉及專利制度之重大變革,實務作業程序及配套措施亦需配合調整修正,因此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所於今年三月份之連邦快訊報導不同地方法院對於新法施行前在案之新型侵權案件處置方式與見解各異。各法院間的歧異,因行政院宣示專利法中廢除專利刑罰的部分,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而獲得解決。至此,專利侵權徹底除罪化,往後專利權之侵害完全回歸於民事責任。因此,以往基於刑事訴訟法,用以威嚇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之搜索與扣押已不得再應用。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將取而代之,以期達到在專利訴訟之早期即抑止侵權行為之目的。

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包括假處分與假扣押。在一般民事案件,假扣押乃債權人請求扣押債務人財產以保全將來關於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侵害人得就作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其行為所生之物,申請假扣押。而假處分乃於訴訟結果確定之前,禁止侵害人繼續侵權行為。與美國訴訟上之暫時禁制令一樣,保全程序之申請人皆須支付保證金。但是,在台灣,保全程序之申請人僅需釋明請求假處分或假扣押之原因,而法院僅對該原因為最低程度內之審查。至於申請人案件本身是否有勝訴之相當可能性,或在無保全程序之情況下,申請人是否將遭受無法彌補之損害,則非保全程序所應審認之事項。且假處分與假扣押得於任何期間內提起,甚至是提起訴訟之前。換句話說,一旦保證金支付後,假處分與假扣押可說是一定會被允許。雖然被告有權請求申請人(即:原告)對其主張之侵害情事立即提起訴訟,但假處分與假扣押之效力仍將持續至訴訟結果確定。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