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3/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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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改採登記制的最新發展

繼專利除罪化生效後,行政院擬於近日內公告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度將於明年(2004年)7月1日起生效,但為在形式審查制度生效前消化目前審查中之新型案件,於本年度(2003年)7月1日所提申之新型申請案,將不再進行實體審查。

參考世界主國家新型專利審查制度,均將技術層次較低之新型專利捨棄實體要件審查制,改採形式審查,以達到早期賦予權利之需求。換句話說,新型改採形式審查後,對其新穎性及進步性即不進行實質審查,導致新型專利內容有相當之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於是引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任何人於新型專利公告後均可向專利專責審查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另為防止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制而濫用權利,對第三人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之危害,因而要求權利人於行使權利前,應提示專利專責機關所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無法定拘束力之報告,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且修法說明中指出,提示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在防止權利之濫用,縱使新型專利權利人未提示,亦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但若未提示該技術報告,將來權利人之新型專利遭撤銷時,就其撤銷前因行使權利對他人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然而,該技術報告並非為行政處分,故若該報告之正確性有疑義,並沒有申覆或上訴機會。若申請人希望減少行使權利之不確定性,依目前權宜之計最好在新型專利申請案停止實體審查之前,亦即今年(2003年)7月1日前,提申新型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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