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專利不實標示之處理 本次專利法修正刪除第八十三條有關專利不實標示之規定,有關專利不實標示問題,可回溯到經濟部與相關部門於1992年之協商結論。 如屬一般「商品」(不包括服務業),原則上由經濟部商業司依商品標示法處理;如屬商品之「廣告」不實,則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至於特殊商品,則依特別法予以規範,例如: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藥品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等。 因此在專利法刪除專利不實標示規定後,將來專利不實標示問題,因應不同行為,仍有可據以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