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3/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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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各界關注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03年6月6日經立法院通過,並於7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著作權法此次修正目係就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發展參考一九九六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二項公約,對著作權保護與公眾利益的各項議題,作適當的調整;另一方面也適度調整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罰則,以有效遏止盜版歪風。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1. 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2. 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之散布,另配合增訂「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3. 增訂公開傳輸權,使得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4. 增訂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規定,禁止對於著作權人在著作上所作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加以任意刪除或竄改。

5. 增訂錄音著作及錄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之報酬請求權,使錄音著作及表演之權利人對百貨公司、賣場、飛機上或餐廳等利用錄音著作的公開場所,可以主張報酬請求權。

6. 明定明知為盜版電腦程式著作而作營業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但一般民眾個人之使用仍不違法。

7. 修正侵害著作權民事責任,將一般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法定民事賠償額上限,由新台幣一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8. 修正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將惡性重大的常業犯罰金刑上限,從新台幣四十五萬元提高到八百萬元,其他罰則的罰金刑亦比例調高,又在現有常業犯以外,將為銷售或出租目的,而製造盜版光碟及販售盜版光碟的犯罪,列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以有效遏止現階段猖獗的光碟盜錄盜版及散布侵權,至於其他的侵害犯罪,仍維持「告訴乃論」的原則。

9. 增訂司法警察機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時,就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有行政沒入權之規定。

10.增訂回溯保護過渡期間應支付使用報酬及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規定。

對於美方日前所要求將著作權年限由著作人生存期間加50年延長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加70年,因為目前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權年限已符合國際條約之規定,因此在本次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並未通過。另外,對於科技保護措施的規定,因其可能影響公眾接觸著作之權利,本次修法並未納入規範,目前能援引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相關規定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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