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3/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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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

在專利侵權完全除罪化後,除了以假處分手段來取代以往的刑事搜索扣押,以禁止侵權行為的繼續發生外,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益顯得比以往更形重要。

專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了專利侵權民事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基礎,專利權人得就其因侵權人的侵害行為所受之損害或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擇一計算。而司法院於今年(2003年)8月26日公佈「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其中第八十七條關於損害賠償額的認定,更進一步敘明,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應審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範圍內,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專利權人得聲請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機構估算其損害數額,或參考智慧財產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數額,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而法院亦得命令侵權人提出計算損害賠償所需之文書或資料,作為核定損害賠償額之參考。

除損害額之外,專利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亦規定權利人對於其業務上信譽因侵害所致而有所減損,得另行請求相當賠償金額。另外,對於故意的侵害行為,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訂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亦即懲罰性賠償金),最高至損害額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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