擠出牙膏的必然形狀引發商標爭議 自1998年起,美國棕欖接連以牙膏所擠出的形狀(見下圖例),搭配不同顏色組合,在我國取得一系列商標註冊。因為以牙膏擠出後的形狀已被許多牙膏製造商廠商(如寶鹼P&G、聯合立華Unilever、史克美占GlaxoSmithKline)廣泛使用於牙膏商品包裝,當美國棕欖就其牙膏擠出圖形獲得商標,其他牙膏製造商陸續提起商標異議以及其他相關行政訴訟。 一開始,美國棕欖商標在訴願、高等行政法院階段,多獲得確認,但自今年(2003年)二月起的一連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確認了該系列商標無效的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雖然牙膏擠出後的形狀,可能長、短、尖、圓、扁、寬或細不一,但系爭商標就外觀看來,依一般生活經驗加以衡酌,易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為是擠出牙膏的圖形;設計結果整體外觀難使一般消費者一見即知其為代表商品之品牌及特定主體之商品,不足為表彰其商品之標示,無法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不具識別性,因而應予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隨後在6月與7月連續撤銷三件美國棕欖的牙膏商標。事實上,以牙膏擠出後的形狀使用於牙膏商品的包裝並非美國棕欖的創舉,包括家護牙膏、Close-UP牙膏、黑人白綠雙星牙膏的包裝上,都有類似圖形。因此,當美國棕欖就該圖形獲得商標專用權,其競爭對手就立即面臨可能被迫停止使用類似圖形之窘境。因該圖形用於牙膏商品包裝已是業界長久以來的習慣,若被美國棕欖獨占,不僅有違業界之習慣,亦會造成交易市場之混亂。且該圖形乃管狀牙膏擠出後的物理現象形狀的一種圖形,不當由單一企業壟斷,而使其他大多數業者原本可以使用的圖形與方式受到不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