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3/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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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配合執行商標權及著作權保護措施

為因應日前新修正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財政部關稅總局於2003年6月10日公告訂定「海關配合執行商標權及著作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俾利海關配合執行商標權及著作權之保護時有所依循,並提昇查緝仿冒盜版績效。

為促進正常國際貿易、避免造成通關障礙,本作業要點原則上採取檢舉保護方式。凡商標權人及著作權人(含專屬被授權人)或其代理人,對輸入或輸出物品認有侵害其商標權或著作權者,皆可依該作業要點,備妥規定文件及資料,向關稅總局或各地區關稅局提出檢舉。海關受理後,將依其提供之具體資料,協助找出涉案貨品。檢舉及提示時應提供之資料包括:權利人資料、侵害事實、足以辨認侵權物之照(圖)片及敘述(如真品及仿品的照片及其差異)、產品銷售途徑及聯絡人資料等;檢舉案件應另提供涉嫌侵權之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及權利證明文件。如發現有涉嫌侵權物品,檢舉人應依商標法第65條第2項或著作權法第90條之1及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規定,提供保證金向海關申請查扣,或向法院申請保全並由海關配合執行查扣。本作業要點除「有關依商標法第65條第2項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向海關申請查扣」規定於2003年11月28日實施外,其餘要點自2003年7月1日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作業要點僅適用於著作權與商標權案件,對於疑似專利侵害物品的進口,因專利侵權認定困難,需具備法院的侵權判決或假處分裁定,方得請求海關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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