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3/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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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銷售盜版光碟改為公訴罪後反仿冒效果顯著

本次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對於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做了一番調整。在本次修正中,侵害著作人格權與平行輸入的部份已完全除罪化,僅需負擔民事責任。對於非營利之著作權侵害,若侵害份數五份或侵害金額三萬塊以下者,亦予以除罪化。

著作權是私權,對於著作權的侵害,如果僅損害個人法益,宜定位為「告訴乃論」之罪,賦予著作人訴追與否的決定權,只有在侵害到社會法益的重大犯罪情況,才會定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以往舊著作權法就是以此作為標準,規定常業犯為公訴罪之外,其他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都屬於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隨著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數位化影音光碟或電腦程式光碟產品等之盜拷、盜錄或散布盜版物之行為,成為目前社會最常見的著作權侵害態樣。這些盜版光碟的製造,從單一或少量的拷貝,演進成為在極短的時間裡即可製造數以千萬計之產品,由於成本低微,犯罪者從中攫取鉅額的非法暴利,破壞市場產銷秩序,擾亂交易安全,更危及資訊科技、文化、娛樂等著作權相關產業之生存,侵損國家社會的競爭力。這一類的犯罪行為從往昔單純侵害個人法益之性質,已經轉化為損害國家、社會法益的性質,不宜繼續列為告訴乃論之範圍,而應由國家主動追訴。因此,新著作權法特別把意圖營利而製造盜版光碟和意圖營利而藉銷售、贈與等方式散布盜版光碟,這兩種較重大之著作權侵害行為,亦納入非告訴乃論的範圍,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

所謂的「散布」,不以完成盜版光碟的交易為要件,只要達到「使公眾可以取得」的狀態,不論實際上有沒有人來購買,都屬於意圖營利以銷售的方式散布盜版光碟。例如在夜市的攤位上公然陳列盜版光碟進行販賣,或者現在常見的放置一個「愛心筒」,讓顧客投入價款後自行拿取攤位上的盜版光碟,或是利用網路、夾報的方式,刊登銷售盜版光碟的廣告,讓顧客訂購後隨時交貨等種種情形,只要是達到「使公眾可以取得」的狀態,警察可以直接取締查緝,並移請檢察官提起公訴。且新著作權法增訂「愛心筒」條款,允許警察在盜版光碟販售商逃逸而無從確認時,得逕行沒入留在現場的盜版光碟。

保護智慧財產權本來就是我國政府既定的一貫政策,而要做好這個工作,必須在執法與法制兩方面建構完整架構。就執行面,政府已就檢警調海關等機關分工建立周密保護網絡,在法制方面,本次著作權法的修正,希望能達到更加有效的打擊盜版、遏止仿冒歪風。根據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今年6月公佈的2002年全球軟體盜版研究報告顯示,台灣2002年的盜版率為43%,較2001年大幅下降10%,下降幅度為全球最大;且自著作權法將夜市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改為公訴罪後,就警政署查緝夜市銷售盜版光碟的結果,無論侵權件數或金額均較以往大幅下降,顯示夜市販賣盜版光碟情形已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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