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施行細則於2003年12月12日起施行
新版商標法已於去年(2003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而新修正的「商標法施行細則」亦於同年12月10日經經濟部公佈,並於12月12日起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1. 因修正後之商標法增訂單一顏色、立體與聲音商標,是故本細則明訂此類商標之註冊要件;本施行細則並指出,申請前偕商標且主張優先權者,如其優先權日早於2003年11月28日,均以該日為其優先權日。 2. 商標註冊之申請人可就現在或將來一切商標申請相關事宜為概括委任,其後相關程序之委任書,得以影本代替。 3. 商標授權登記與再授權登記之申請人,不以授權人為限;關於商標授權登記檢附的證明資料,亦不以授權契約為必要,也可檢附其他足以證明授權關係存在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