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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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商標之註冊要件

2003年11月28日生效的新商標法新增單一顏色、立體、聲音商標做為商標構成要素,因此2003年12月10日公佈的商標法施行細則明訂新型態商標之註冊要件如下:

1.顏色商標

申請註冊顏色商標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載明該顏色及相關說明。申請人得以虛線表示該顏色商標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方式、位置或內容樣態;但虛線部分不屬於顏色商標之一部份。

2.聲音商標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者,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以五線譜、簡譜或描述說明表示,同時應檢附存載該聲音之光碟片。

3.立體商標

申請註冊立體商標者,應於說明書中聲明,並以立體形狀圖形表示為相關說明。為明確表現立體形狀,申請人得同時檢附五張以下不同角度相同比例之視圖或樣本。

另,商標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註冊之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來表示。所謂「視覺可感知」的圖樣,指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藉由視覺得認識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聯合式所表達之商標。且因新修正之商標法於2003年11月28日生效,若單一顏色、立體或聲音商標指定之優先權日早於2003年11月28日者,以2003年11月28日為其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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