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上米”註冊為產地證明商標 近年來在市場上經常可見池上米或池上便當,但實際上台東池上鄉稻米種植面積僅約千公頃,西部米冒充池上之名來行銷,是眾所皆知的事。冒用池上的名義使得社會大眾對正宗池上米產生誤解,並對於池上的農民亦不公平。池上鄉公所於是在2003年5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池上米證明標章,且該申請案於同年9月1日即發布審定公告。然而在三個月異議期間內有糧商提出異議,主張池上米已為同業所慣用以表示東台灣無污染良質米的代名詞,不該由池上鄉專用。 因為商標需具有「識別性」,依商標法第23條第11款規定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產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因此「池上」係表示產品出產地之文字,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係由該地出產,應不得申請作為商標。去年(2003年)11月28日生效施行之商標法增訂產地證明標章,以加強對產地標示之保護。經過一年多審查、異議等程序,池上米終於註冊為「證明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