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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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功能手段語言」表示

「功能手段語言」指以實踐特定功能之手段表示的申請專利範圍,而非一般以說明特定元件表示之專利範圍。所謂的「功能手段語言」包括在專利說明書中所揭露所有得實踐該功能的手段及其均等範圍。對於是否接受「功能手段語言」,在台灣的專利申請實務上長久以來一直爭論不休。

雖然目前仍有些國家不接受以「功能手段語言」表示之專利範圍(例如:日本),台灣的專利法施行細則的修正草案傾向接受以「功能手段語言」來定義專利範圍。該修正草案第18條第8項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產生特定功能之裝置或步驟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修法說明中解釋,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某一技術特徵可能無法以結構或性質界定,或者以結構或性質界定不如功能或效果界定來的明確時,得以功能手段語言界定申請專利範圍,可簡化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敘述。

由於台灣的法院對於「功能手段語言」專利範圍解釋各異,因此本次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中對「功能手段語言」採取保守的解釋概念,亦即其均等範圍之適用,僅及於說明書中之實施例之範圍。因此,在使用「功能手段語言」時,本所建議在說明書中多增加幾個實施例以及依附項以包括均等結構或材料,並增加依附項以涵蓋所於說明書裡所揭露的實施例。尤其在有可能被侵權的情況下,這樣的寫法將有助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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