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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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減免辦法修正重點說明

為符合專利法鼓勵發明創作之立法意旨,激勵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發明創作,並能有效利用其專利權,本次專利法修正時,特將減免專利年費之對象由限於無資力繳納者,修正為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並擬具「專利年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必須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明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者之學校及中小企業之條件,學校必須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如為外國企業者,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標準。

三、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每件每年得減免之專利年費金額,第1年至第3年,每年年費減免800元;第4年至第6年,每年年費減免1200元。其減免比例較之原年費約為30%。

四、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申請減免專利年費,如為一次交三年或六年的年費就可以一次申請減免三年或六年,或是每年交年費時每年申請減免也可以。但是沒有在應繳納年費之期限前繳費,必須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其應繳納之年費金額,是依照減免後之年費金額加倍補繳就可以。

五、已預繳專利年費後,因特定事實而符合或喪失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條件者,專利權人仍得自符合或喪失規定之條件之次年起,就尚未到期(六年內)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或補繳其所受減免年費差額。

六、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者,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預繳專利年費,於本辦法施行後,具有減免專利年費之條件者,得於次年之年費期限屆至前,就尚未到期(六年內)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該減免辦法於今(2004)年1月14日修正發布,將配合新專利法預定於今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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