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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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之假處分與反假處分之戰

最近的專利法修正案將專利侵權徹底除罪化,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取代以往基於刑事訴訟法之搜索與扣押,以期達到在專利訴訟之早期即抑止侵權行為之目的。一般而言,通常是專利權人利用民事訴訟法之假處分以防止未來侵權之發生,但被控侵權的一方,亦得以反假處分之方式以避免專利權人利用假處分干涉其正常的營運活動。

假處分的請求可在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為之,甚至得於訴訟之前提起。與美國的暫時禁制令相同,所有的保全程序均需繳付保證金。若將來判決證明該被假處分者並未侵權的話,該保證金則用來填補被假處分者所受的損失。但實際上,在申請假處分時,申請人(即專利權人)實無從得知被假處分人可能之損害。因此,在請求假處分時,保證金的數額常常是爭執的焦點。去年(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規定,所有保全程序皆須給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被假處分的一方亦有機會出庭陳述意見的機會。

法院裁定假處分後,被假處分人有兩種方式撤銷該假處分。即被假處分人得上訴高等法院,亦可以提供反擔保方式,請求法院撤銷該假處分之執行。但假處分決定一旦做成,直到被法院裁定撤銷前都保持有效。然而,高科技產業的產品週期短,因而由假處分造成對生產或販賣上的干涉,相當容易導致被假處分人失去市場競爭力。因此為了避免營運上遭受不必要的干涉,侵權嫌疑人通常在收到專利權人的警告函後,或在有可能發生專利爭議時,請求暫定狀態之假處分,以求繼續進行有侵權嫌疑之行為,實務上又稱「反假處分」,其目的在於禁止專利權人干涉系爭有可能的侵權行為。「反假處分」之申請人(即侵權嫌疑人)亦需提供保證金,以擔保專利權人因反假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失。和其他假處分相同,雙方皆有機會出庭陳述意見。然而,「反假處分」雖得禁止專利權人以假處分方式干涉系爭侵權行為,但並不限制專利權人向侵權嫌疑人提起專利侵權本訴。

雖然法院未必每次都會准許「反假處份」,但在實務上,「反假處分」是確實存在並且是可被允許的。因為專利假處分所涉及的利害關係極大,越來越多的侵權嫌疑人在得知專利爭議的可能時,會主動請求「反假處分」。這樣的實務操作可能對發侵權警告函的行為發生重大影響。通常專利權人發警告函的目的,無非是要求侵權嫌疑人停止不法的侵權行為,抑或是尋求授權或和解的談判機會。但現在,警告函可能引發被警告之侵權嫌疑人主動請求「反假處分」,造成專利權人無法再以任何有效方式阻止侵權行為的進行。因此專利權人在寄發警告函必須考慮到造成此種困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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