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5/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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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碩與飛利浦之專利強制授權

今年(2004年)7月2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許國碩特許實施飛利浦所擁有5項有關CD-R光碟片專利,自核准實施日起至該5項專利權期間屆滿為止。此為智慧財產局所准許的第一件強制授權,在專利的立法政策實踐上,具有重要意義

專利的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又稱特許實施)並非新的制度,只是在台灣很少被應用到。依據專利法第76條規定,在以下二種情況下,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1)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2)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但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另外,除了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在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專利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實施該專利權。

本案源於CD-R光碟片出廠價格之大幅調降,自1997年起至2003年上半年,已由每片5美元降至每片0.19美元。國碩曾與飛利浦協商,希望以光碟片出廠價格的百分比作為權利金計算基礎,但飛利浦仍維持以固定金額計算;雙方協商時間逾一年仍無法達成協議,國碩於是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強制授權。智慧財產局認為,在光碟片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如此之大的情況下,維持以固定金額計算權利金顯然不合理,因此准許了國碩的申請,使得國碩暫時擺脫高額權利金之糾纏。然而,根據專利法第76條之規定,強制授權之專利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因此外銷之CD-R產品,仍須與權利人另議權利金。顯而易見的,在台灣廠商仍多以仰賴外銷的情況下,本案強制授權對於台灣廠商之助益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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