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式優先權文件 為因應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其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發給改採以電子形式為之,就有關美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適用方式,我國智慧財產局將採以下因應方式: 一、申請人所取得之電子檔案資料係光碟片者.仍須將該光碟片及依其電子檔案資料所印製之紙本文件一併提出。 二、申請人所取得之電子檔案資料為光碟片以外之電子形式者,須釋明確為自美國專利商標局取得之電子檔案資料,併將依其電子檔案資料所印製之紙本文件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