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5/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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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著作權法修正案

立法院院會於8月24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項修正之目的在於加強著作權之保護,為我國建構一個良好的著作權法制環境。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防盜拷措施保護機制,爭取我國數位產業發展之契機: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防止盜拷的保護措施,應得到權利人的合法授權,才能加以規避或破解。

二、 修正罰則章,解決現行法之困難:

1. 刑法罰則章九十二年修正通過後,在執行實務上,發生若干困難,包括:「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無法明確判斷,例如影印店非法影印、公司為營業目的而盜版軟體、廠商賣硬體、送盜版軟體等,判決實務上對於「意圖營利」認定相當分歧。此外,現行法五份、五件、新台幣三萬元之規定,未臻明確,適用上亦發生疑義。又依現行法,企業為營業之目的而非法重製光碟(主要是以盜版電腦程式做營業之用),大多數案件被認為屬「意圖營利」,故加重處罰(法定刑上限:五年),且進入公訴罪(第一百條)之範圍,權利人與利用人反而失去民事和解的空間,對於企業造成困擾。為解決上述問題,此次修正將罰則條文之「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及「五份」、「五件」與「新台幣三萬元」的規定刪除。

2. 此外,為有效遏阻盜版光碟的製造與散布,修正條文將可罰性最高的侵害,也就是「為了銷售、出租而盜版光碟」與「銷售盜版光碟」二種侵害之罰責予以加重,將自由刑下限,從現行法「拘役」提高到「六個月」有期徒刑。至於可罰性較低侵害型態的罰責,則維持現行法,並未變更。此等修正,可兼顧著作權保護與整體刑事政策之平衡,相當理想。

3. 此次修法雖刪除「非意圖營利」三萬、五份、五件的條件,但並無意影響具體個案之判斷,所以立法說明中特別註明:「縱使是超越合理使用範圍,構成侵害,是否舉發、是否處罰,檢察官與法官仍應考量侵害的金額及數量,予以裁量」。換句話說,檢察官與法官有充分「微罪不舉」、「微罪不罰」的裁量空間。

三、 另外,為對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有更明確的界定,確保社會大眾利用上的法律安全性,修正條文特別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立法院並特別附帶決議,要求:「智慧局有關協助權利人與利用人就圖書館影印、教學用影印及教育機構遠距教學之利用合理使用範圍之界定,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之」。未來智慧局完成上述合理使用協議後,將送全國權利人、利用人、司法檢、警單位與法院參考,利用人的利用如果在協議範圍內,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四、增訂海關對於涉嫌侵害物主動暫緩通關放行的規定
考量盜版品的跨國貿易會使侵權規模擴大,此次修正條文賦予海關對於涉嫌侵害物暫緩通關放行的權限,對於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於最短時間內(空運出口貨物: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一個工作日內)到海關協助認定。此等設計一方面可防止盜版品跨國貿易,另方面可確保海關通關作業之順暢,及合法廠商國際貿易之權益。

五、其他修正
其他有關暫時性重製重製權之排除、仲介團體與利用人使用報酬爭議之仲裁回歸任意制、企業使用盜版軟體責任主觀條件等條文的修正,亦均符合國際規範。

整體而言,此次修正有助於我國數位產業與電子商務之發展;另一方面可改善著作權執行實務,為我國建構一個良好的著作權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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